提到部分基金的赎回是要收取赎回费的,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赎回费率是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持有时间越长赎回费率越低,然后持有超过一段时间再赎回可能就会免赎回费。
一、惩罚性赎回费的来由
虽然不同基金的赎回费率不尽相同,但会发现从某个时间开始,在赎回时都会看到类似字眼。
这是因为,为了保护长期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降低流动性风险,遏制大额资金进出给基金收益带来的影响,2017年8月31日证监会颁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哪怕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预留了6个月的调整期。也就是说,从2018年4月1日起,所有基金将按照符合流动性新规的方式运作。所以现在就看到符合要求的基金持有期少于7日都会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因为这个赎回费是比较高的,想想看很多时候最高的年化收益率不过也就8%-10%,一个赎回费就有1.5%,所以也被称之为惩罚性赎回费。
二、惩罚性赎回费详细解读
看似简单的一句规定,暗藏不少细节和注意点,下面一一解读,也提醒自己别踩坑。
1)产品类型
适用基金类型为除货币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外的全部基金。
货币基金大家都比较熟悉;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就是ETF基金,只能场内买卖和申赎,场外投资者接触不多;
对于短期理财产品,因为它的划分比较特殊,实际操作时都是等同货币基金处理,不然像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汇添富理财7天、广发理财7天等产品是妥妥的血亏,7天的收益在0.1%-0.15%左右,光赎回费就1.5%。不过资管新规之下,存量的短期理财产品也是越来越少。
剩下的什么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FOF基金等,不管怎么分类,都属于要收取的范畴。
2)适合的交易
有些基金合同中约定了自动赎回条款,如因自动赎回导致投资者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免除上述赎回费率。还有现金分红也是免除赎回费的。
除此之外的赎回都是上述要求范围之类,特别是现在很多平台已经支持目标投和组合的调仓。目标投时如果达到既定目标的赎回以及组合调仓过程中的赎回再申购的赎回,都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自动赎回条款,这是平台提供的附加服务,都属于该规定提到的赎回操作。
3)持有期少于7日
持有时长的计算
持有期7日计算规则为自申购确认日当日开始到赎回确认前一日止。
申购确认日算持有期的第1天,赎回确认日的前一日算最后1天,赎回确认日开始不再计算,也就是从申购确认日开始到赎回确认日的前一天,中间按照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周末、双休日,可以理解成每一天)计算。
比如5月9日(周三)14:00买入一支T+1确认交易的基金,5月10日算确认日开始计算持有时长,如果5月16日(周三)15:00之前卖出,卖出申请需要T+1日确认,也就是5月17日确认,5月16日是持有时长的最后一天。那么持有时长就是5月10日-5月16日共7天。
如果是新发基金,认购交易的持有时长第一天从新发基金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认购受理之日起计算。假如3月1日认购一只基金,这只基金3月15日才成立,那7天的起算时间不是3月2日,而是3月15日(BTW,如果都买的是新发基金,怎么都要持有一段时间,否则真没必要折腾自己)。
除了新发基金的认购,基金转换转入的份额需要按照这部分的份额计算持有时长。基金转换费用是由老基金的赎回费和新老基金之间的申购补差费构成的,也就是说转换过程中,老基金的赎回费是必须支付的,所以无法通过基金转换来规避赎回费。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需要按照这部分的份额计算持有时长。
如果是QDII基金和FOF基金,申请确认日和赎回确认日会跟普通基金略有不同,比普通基金确认时间要晚,在持有期的判断上会跟普通基金略有不同。QDII本来费用就高,在操作的时候更要规避短线操作。
像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买入确认日和卖出确认日都是T+2,同样是5月9日发起申购申请,5月16日发起赎回申请,正好也是持有满7天,不过是从5月11日到5月17日。
按照这个思路,会发现如果有一只产品申购确认是T+2,赎回确认是T+1,同样是5月9日发起申购申请,5月16日发起赎回申请,持有期就不足7天,就会被收取惩罚性赎回费。
持有份额的计算
一般来说基金公司份额赎回时都是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不同时间买入的份额分别计算持有时间。假如4月1日定投100份,5月1日定投100份(假设5月1日申请,5月2日确认,为方便后续举例,申请金额换算成份额),在赎回的时候是优先赎回4月1日定投的部分,并按照这部分份额的持有时长计算赎回费。
如果5月4日发起40份的赎回,优先赎回4月1日定投的100份中的40份,持有时长为4月2日-5月4日,超过7天。
如果5月4日发起130份的赎回,优先赎回4月1日定投的100份,因为不够赎回会继续赎回5月1日定投的30份,130份的赎回分成两部分:
4月1日的100份:持有时长为4月2日-5月4日,超过7天
5月1日的30份:持有时长为5月2日-5月4日,不足7天,符合新规要求,需要对这30份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持有期超过7天的赎回费用
持有期超过7天的赎回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收取赎回费,具体赎回费因不同产品而已,但比1.5%都要低。即便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的规定,目前看下来基金公司都按照最低原则进行设置成1.5%。
4)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不足7天收取的赎回费,并不是落入基金公司的口袋,而是全额归基金财产。就是说从卖掉份额的投资者身上薅点惩罚性羊毛分摊给继续持有份额的投资者。
三、赎回新规的影响
短期高额的赎回费能够促使投资者在交易的时候更加慎重,倡导长期投资理念,降低流动性风险,有助于投资者养成长期投资的习惯;同时超短期赎回费是全额计入基金资产,也是有利长期投资者的收益。
即便如此,对于投资者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1)分红避税,以前部分基金会在基金分红前提前收到消息,然后通过分红达到变相避税的目的,监管也对此现象进行通报。现在这种操作的难度明显变大。不过这个跟普通投资者影响不大;
2)短期套利,以前机构或者个人在个股出现重大利好而个股无法交易的时候,会通过快速申购和赎回,达到低成本套利的目的,现在这条路也会变难;像这次的科创打新基金,如果没有7天的限制,就可以在科创版上市的第一天就卖出打新基金落袋为安,不然就要考虑剩下的几天底仓的涨跌幅是否可以覆盖打新的收益。打新的内容点到为止。
3)C类基金,对于有AC类份额的基金,大家的共识都是短期投资买C类份额基金,长期投资买A类份额基金(也可以看上一篇。因为C类份额不收取申赎费用,只收取销售服务费,成为很多投资者短期投资的首选。但这里面的短期不包括7天以下的超短期。
4)各种互联网策略:像蚂蚁的目标投会在到达目标收益率的情况下进行赎回,这里面赎回的份额就有可能包括刚申购不满7天的份额;像蛋卷的组合调仓,投资者就需要判断自己的买入或者上次的跟投是否已经满7天;还有一些C类指数基金的轮动策略,也需要考虑7天的事宜。
场外基金原则上还是要建议中长期投资,特别是新发基金、QDII、FOF这些规则稍微复杂的,本来投资这些品种时也更应该是长期投资。对于一些套利的操作,既然出发点是短期的,就要熟悉规则及时操作,尽量避免活生生把短期套利变成长期价投。
至于互联网的一些策略,其实平台在设计这些功能时都尽量考虑了这些影响。比如蚂蚁的目标投,如果达到8%的预期收益率,如果为了部分买入不满7天的情况而不帮助赎回,下一次赎回就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这种情况下,即便有赎回费,也只是部分份额会产生。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