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说,自己直接去银行申请贷款没有成功,后来经过贷款中介却成功的在银行贷款成功。小张想知道,为什么申请贷款在银行不能直接贷款,一样的资质在经过中介却可以在银行成功贷款了?是银行与中介共同谋取利益还是银行与贷款中介有勾结?
这个问题太复杂,复杂的让人一下子不知道从何处说起。
因为同样的借贷资质,为什么就不能在银行直接贷款呢?如果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那么为什么经过了贷款中介就可以成功贷款呢?这个问题确实让很多人费解,并怀疑其中的猫腻。
其实,出现这样的现象有正常的情况,也有不正常的情况。
首先,直接在银行难以贷款却在通过贷款中介以后成功贷款,客观上贷款中介起到了助贷和增信的作用
一些贷款中介确实有与银行进行合作,这些合作也确实对银行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一些小银行由于网点的限制和客户数量的局限,一些业务难以在更大的范围进行拓展,同时自身对业务风险的控制也需要加强,这就催生了一些银行与第三方助贷机构的合作,也就是人们平时说的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
目前银行与第三方贷款中介机构的助贷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银行仅提供贷款资金,而真正贷款的责任由贷款中介机构负责。这种合作方式本质上的贷款机构是贷款中介机构或者是合作机构,银行只负责向贷款机构提供资金,获客管理、风险控制、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等都由合作的贷款机构负责。
二是资金+品牌的合作模式。银行不仅提供资金,同时向市场提供的也是银行的贷款产品。其它的获客管理、风险控制、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等事实上仍由第三方机构负责。银行不仅仅是资金的提供者、名义上的贷款者,事实上贷款仍然是张三方负责的。
三是贷款风控环节的合作模式。银行参与消费贷款业务全流程,也完全是银行的贷款,但是在贷款风控环节接入助贷机构的数据或风控模型,第三方合作机构是以自己的技术为银行的贷款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有数据显示,去年银行放贷120万亿中金融科技合作的助贷模式放款“保守估计也就万亿”。其中,BAT这种顶级大机构占到了八成,对贷款的投放和风险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第三方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增信助贷,如引进担保公司,这种合作模式品种多样,难以简单界定,有的银行负责贷款的全过程,担保机构对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有的银行完全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行贷款发放,担保公司在贷款风险控制是起决定性的作用。
五是引入保险公司对贷款进行担保增信,从而为银行的贷款提供保险保障,由于有了保险保险,所以以前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符合了银行的贷款条件,然后当然可以放款。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银行不能直接通过的贷款申请,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中介助贷,客观上起到了增加信用等级和信用条件的作用,使得那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者最终获得了贷款发放,因此,对贷款的申请是有利的。这也是上面所说的情况具有现实性。
其次,一些贷款中介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包装现象,即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各种包装,从而将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包装成了符合条件的贷款人
虽然说,第三方机构的引入对贷款投放、贷款申请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银行贷款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在银行不能直接通过的贷款申请通过第三方机构而得到发放。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银行完全放任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而一些第三方机构为了贷款投放而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了再次包装,从而名义上达到了贷款的条件,但是却埋下了风险隐患。
民间广泛流传的银行与贷款中介机构合作、抬高贷款利率和费用、加大借款人负担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银行与贷款中介合作中的一些不良现象更加重了人们的这种认识。
一是确实存在一些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但通过贷款中介顺利地拿到贷款的情况,而且有的还是在同一家银行拿到贷款,难免让借款人感觉到银行是在进行各种猫腻。
当然,这种情况有通过借款中介增信提升了借款人的贷款资信的情况,但是也有一些信贷中介机构进行各种包装从而达到了贷款成功的目的,甚至有的银行过分信任贷款中介机构,把贷款信用押在信贷中介身上,从而形成了在银行难以贷款却可以通过信贷中介顺利拿到贷款的情况。
小张的情况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部分信贷中介机构的银行贷款存在暴力催收、砍头息、甚至高利贷等严重的问题。
有的贷款中介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贷款,但是银行对贷款中介却缺乏有效的约束,只要能够还本付息银行一概不管。贷款中介的一些贷款虽然名义上是银行贷款,但事实上是典型的现金贷,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难免会出现高利贷的情况,为了回收贷款则肯定会进行各种暴利催收。
暴力催收、砍头息、高利贷、高逾期费等问题是人们对贷款中介机构最诟病的地方,也是信贷中介业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21CN聚投诉上对助贷机构产品的投诉占很大的成分,其中不乏知名助贷机构和知名银行。
三是银行核心风险控制外包、接受无资质机构对贷款的信用“兜底”,导致一些并无信贷能力的信贷中介机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从而败坏了银行信贷的名声。
信贷中介机构的合作应该是以银行的风险控制为主,特别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贷款,银行对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负责,对信贷的管理和资产质量负责,而不应该过度依赖于信贷中介机构的担保、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以及逾期资产代偿、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等。
但一些银行过度信任贷款中介机构,对信贷中介机构的贷款完全没有约束,将信贷审查、审批、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和资产回收等全部委托给信贷中介机构,导致信贷中介机构的各种不规范贷款行为、高利贷、逾期和坏账增多、暴利催收行为经常发生,。
四是由于各种“马甲”的存在,导致信贷中介机构代理的信贷业务无法穿透式监管和管理,从而导致监管的缺失。
现在信贷市场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各种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以银行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使本来没有贷款资质的各种贷款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变相开展贷款业务,导致各种现金贷、网贷小贷呈现泛滥趋势。
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混淆了银行贷款与社会贷款机构的区别,导致大量的无照机构从事各种本来应该由银行开展的信贷业务,从而侵犯了贷款客户的正常贷款权利和权益。
五是信贷中介机构和信贷助贷机构发放银行贷款,导致各种套利行为的发生,直接侵犯了借款人的利益,并导致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仅败坏了银行的声誉,更造成了信贷业务风险的放大和积聚。
信贷业务是严格的银行业务,而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却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实现了无照放贷,并通过各种高利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套路贷、砍头息等方式进行非法套利。近年来涌现出的上千家现金贷公司大多是无牌照经营。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具备消费金融放贷资格的只有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只有180家获批。而市场上各种现金贷、网络贷、各种借贷平台都有可能是绕信贷资质放贷。
其三,确实有一些银行的基层支行和一些贷款中介有不恰当的合作,并双方从这种合作中攫取不合法的利益,因此,清理各种助贷平台和信贷中介的合作已经成为目前的重点
不可否认,在与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的合作过程中,确实存各种不规范行为,有的银行为了扩大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通过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盲目依赖第三方机构、有的银行通过为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提供资金甚至品牌收取更高的收益、有的银行机构人员与各种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勾结从中收取好处、更有的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本身就与银行的人员相互纠缠不清甚至有的信贷中介机构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开办和参与的。
因此,监管部门从去年就已经开始对各种信贷中介特别是助贷机构的助贷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规范,并明确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要求。
比如,监管层明确要求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等等。
在2017年12月26日,上海监管部门更是下发了《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各信贷金融机构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时,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客户资料的收集,但贷款金融机构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各信贷机构需独立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将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初步审核、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更重要的是,各贷款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有专业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将受到严格的规范。
在2019年11月9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再次下发《关于做好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将严防信贷资金流向‘助贷平台’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一是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规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严控资金流向各类“助贷平台”;
二是防止高利转贷,防范非法个人和机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三是严禁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四是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同时,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审慎选择业务发展模式,对已爆出问题的“租金贷”、“医美贷”、“校园贷”、“培训贷”等信贷业务,要严格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已爆出问题的信贷业务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因此,各种非银行的信贷业务、各种信贷中介机构和助贷机构的信贷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将受到规范,同时各种信贷中介和助贷机构的套利行为也将受到抑制和控制,以后那种在银行难以贷款却可以到贷款中介贷款的现象将受到抑制。(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