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当中,要核实是否存在虚开,所谓的资金流、合同流、票据流,没有多大的参考意义,因为这很容易被规避,而且规避成本很低。
为了防止被识破,买票的公司会把钱转给中间人,中间人再转给卖票公司,卖票公司再转回给买票公司,同时把发票开出来,这样的话,资金流、票据流就一致了。
至于合同流,更容易了,一个快递就搞掂了。
然而,货物流就没那么容易了。
因为如果卖票公司未必真的有货,就算真的有货,把货物拉到买票公司的仓库,再从仓库那里拉出来,送往其他地方的话,就会面临这个运输费用问题。
很多时候,卖票的点数并不高,扣掉中间人的返点,剩下来的钱,还未必够垫运输费呢?
另外,由于是虚开发票,销项开出去了,有时候,为了填补窟窿,还要想办法去弄进项,这又是一笔费用?
另外,一旦存在货物流,犯罪嫌疑人被之后,往往就会说,这是真实交易。
就算不是真实交易,犯罪嫌疑人也会说,这是挂靠或者如实代开。
只要被司法机关采纳,或者说司法机关没法排除这是挂靠或者如实代开的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就有机会无罪释放,仅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