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何为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
该规定明确了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反此规定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不良信息不得做信息推荐
规定对平台信息推荐机制提出要求,既有规定积极呈现的,也有不许呈现的内容。
积极呈现的部分——
规定要求,信息平台在13类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平台和内容生产者责任
规定对平台、内容生产者等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
尤其值得注意的有:
对平台,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还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还有,以往每到节假日就有人会借着纪念名义开展商业营销。规定明确,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