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找情人,还给了情人70余万元,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拿回赠与款项。扬州高邮法院日前公布该起婚外情引发的赠与纠纷案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姚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所有款项。
李某和吴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吴某与姚某相识,产生婚外情并育有一子。2016至2020年,吴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姚某微信转账24万余元、银行卡转账13万余元、支付宝转账7万余元,合计45万余元。去年,吴某汇款28万余元至某房地产公司,为姚某缴付房屋首付款。李某了解到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某与姚某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姚某返还赠与款70余万元。
姚某辩称,28万的购房首付款是向吴某借的,不属于赠与行为;微信等转账的45万余元用于两人的非婚生子抚养,吴某作为父亲有义务抚养孩子。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向姚某转账及支付购房首付款,姚某并未给付对价,是吴某的无偿给付,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吴某表示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故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吴某未经原告同意,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给姚某,属擅自处分,赠与姚某、用于非婚生子抚养的费用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非婚生子的抚养费用应向吴某主张且从其个人财产中支取。同时,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尊重,吴某婚外与姚某生育一子,并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姚某,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姚某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