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8月3日消息2017年3月,江苏的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
在我国一直有两句俗语“父债子偿”“人死账消”,虽然两句俗语的后果却截然不同,却都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据此确定继承人与债权人之前的权利义务。
“父债子偿”指的是:债务人(父)在去世后或无力承担债务时,由债务人的子女(子)向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但现行法律下,在单纯的父母子女身份下(不涉及遗产继承),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子女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不仅无明确法律依据,更有违父亲与子女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各自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相关规定。
“人死账消”指的是:债务人(人)在去世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消灭,债权人无权向任何人主张权利。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即,债务人(人)在去世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不消灭,如债务人的父母、夫妻、子女等继承人,在债务人处继承了遗产的,就负有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
而这起事件中,据说徐某银行卡内的15万多元在其去世后被二女儿取出,二女儿系从徐某处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作为继承了徐某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作者:费晨曦,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