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吗?在很多人固有形象里,拿别人的图片发朋友圈是很平常的事情,并不会在意。但是,近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朋友圈盗图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告竟被判罚215000元。那么案情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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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许某从事孕婴摄影作品的拍摄。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许某经筹备后,拍摄了原创“深林里的小精灵”等主题儿童系列摄影作品,并将其发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以作宣传使用。2020年9月,许某发现长兴某儿童摄影店的微信广告宣传页面上,载有许某拍摄的原创照片用于活动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以888元报名获得认购名额,进而促使消费者选购摄影套餐。
许某认为长兴某儿童摄影店在未经许某本人允许情况下,便使用许某拍摄的作品,并以其谋利的行为属侵犯著作权。于是许某便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向浙江省长兴县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下面3个方面:
1、涉案作品著作权是否归属原告
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照片及公证书、带有照片参数属性的证明材料,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2、被告是否侵犯该作品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线上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
3、侵犯著作权需赔偿多少金额?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价值、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后果,被告线上推广活动性质和规模,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00元。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0元,已实际产生,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长兴某儿童摄影店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共2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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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是终生及离世后50年。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进行举证的。为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意识、侵权行为具体情形、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赔偿金额。
本案中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即作者根据其构思,选取能够最佳表现拍摄对象特点的拍摄角度,以突出表现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摄影作品的作者为创作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完成作品后要做好防护措施降低被侵权风险。摄影作品作者切记做到:
1、保留好摄影原片及带有拍摄参数及属性的载体,目的在于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该作品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该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
2、作品发表前尽量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国虽然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但登记后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三是发表作品时一定要署名并附加权利声明,可以以数字形式预防侵权,比如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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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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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有度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02
章法有度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03
章法有度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章法有度
La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来源:法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