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目前,该文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9日。
此前在4月底,银保监会曾发布下图所示的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第一项就是2020年将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五一期间,市场上对于这一政策进行多维度解读。零壹智库曾经发布一篇解读文章,题为《最新!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或将推出,“助贷”市场迎接大变局》,本文将在此基础上,综合研判前后两个文件的区别变化。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于助贷行业发展是一大利好,尤其是有助于疫情期间发展普惠金融,将促使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科技公司,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一、界定互联网贷款范畴:全流程线上化,三类业务不纳入在内
究竟何为互联网贷款?本次征求意见稿给出的业务定义,与2020年1月份市场传出的《暂行办法》一致,它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本次银保监会负责人专门提出,下述三类业务不属于互联网贷款,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二、过渡期时间安排:从3年缩至2年,限1月内上报整改
1月政策:“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
5月新规:“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监督实施”。
【零壹解读】疫情期间,伴随着“无接触银行”“数字化转型”趋势日渐增强,纯线上互联网贷款规模迅速增长。尤其是“五一”期间各地发放“消费券”来刺激经济,一批年轻客群的小额、消费贷款需求正在逐步被激活。为了规范市场发展,监管层必须严控合规行为,防止市场乱象蔓延。本次意见提出对于三类持牌机构的限时整改计划,规定仅为一个月时间,足可见监管层高度重视。
三、贷款期限额度:最高限额从30万降至20万
1月政策:“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5月新规:“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零壹解读】最高授信额度从30万元降至20万元,充分说明疫情环境下,监管层充分考量了个人用户的逾期风险,严防不良贷款高发、违规催收等一系列风险。政策提出,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不受上述限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征求意见对于贷款期限进行适度放宽,明确提出只有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才有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的限制。而对于非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贷款业务,并未“一刀切”设置授信期限限制。
四、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突出服务实体经济
两次规定一致:“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零壹解读】前后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均对于贷款资金用途提出禁止性规定,严防资金挪作他用。因此,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前尽职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立即提前收回贷款。
此外,在疫情期间的扶持实体经济方面,银保监会指出——“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五、跨区域经营:民营银行、中小银行未限制跨区展业
两次规定一致:“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零壹解读】银保监会两次下发文件,均没有禁止中小银行与民营银行不得开展跨区域展业,并且本次征求意见的监管口径有所放松,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监管部门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同时将对于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但没有提出这类业务的比例限制;
第二,监管部门明确,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这项条款指向了19家已开业的民营银行,因此互联网银行定位的民营银行开展线上业务并未受到限制。
六、“助贷”合作指引:明确违规收取息费、担保增信、催收等细则
两次规定一致:“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零壹解读】过去的2019年,众多网贷机构转型为“助贷”机构,在此过程中加大与银行等持牌机构的合作。然而,业界也看到很多用户投诉行为,涉嫌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个人隐私。2020年先后的两次政策,均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明确“禁止”三类行为:一是违规收取息费;二是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开展担保增信;三是第三方进行暴力催收。
此外,针对于用户的隐私数据保护,监管层在政策中也明确了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这也是结合2019年下半年发生数据“爬虫”事件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促使整个“助贷”市场朝向更加健康、合规的方向发展,真正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