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车辆过户登记不能在出资人没有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情况下仅以其出资购买车辆就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
基本案情
2010年,王先生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于2010年7月21日,王先生将该车转移登记至齐先生名下,但实际涉案车辆仍由王先生实际占有使用。庭审中,齐先生认可涉案车辆由王先生出资购买,但为了避免王先生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且由于北京实行摇号政策致使其无法行使自己权利,遂起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要求王先生立刻返还诉争车辆,并愿意支付相应的车辆折价款。另查明,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在京购车必须具有购车资格。至判决作出前,齐先生具有购车资格,王先生不具有购车资格。
法院审理
本案涉诉标的物为机动车,根据物权法和现行北京机动车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京内车辆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本案中涉诉车辆登记转移发生在北京市出台限购政策之前,且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经双方确认涉诉车辆为王先生出资购买,但经王先生自认截至2013年5月7日其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也未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转移车辆登记,车辆过户登记不能在出资人没有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情况下仅以其出资购买车辆就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因此,对于原告齐先生要求将车牌号为京P*****车辆归其所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万国华出资购买车辆一节,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处理,故就车辆款补偿问题其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
借名买车应当如何处理?
从行政法角度看,购车指标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购买车辆的必备法律资格。如果不具有购车指标,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在物权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占有使用的情况下,车辆的实质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购车指标并不是所有权的本身,不具有所有权性质,不能因不具备购车指标就剥夺其因买卖而取得的所有权。否定说认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所有权,否则就很容易规避限购政策。购车过程中,当所有权的取得需要以具备某种资格为前提时,不具备相应资格就无法取得所有权。
针对本案,法院采纳了否定说的观点。车辆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但如果行政规章设定了取得物权的相应资格条件,实际购车人又不具备相应资格时,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变相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