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的普及,小区车位越来越紧张。有车的业主朋友应该对现实生活中的“抢车位”的情况不会陌生。那么遇到车位被占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如何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呢?
针对“车位被占时物业公司如何担责”的问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读。
案例一:王某与北京某某物业公司车位纠纷一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44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业主购买车位的车位,享有使用权。物业公司未经允许指挥其他车辆使用该车位,影响业主对该车位的使用,构成侵权。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王某购买的车位,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某某物业公司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指导其他车辆停靠在王某的车位上,妨碍王某行使对该车位的物权。故某某物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诉请要求某某物业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区公告栏内登载书面致歉声明,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购买涉案车位,其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某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车位权属情况应当知晓。某某物业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他车辆对王某享有使用权的该车位并无使用权的情况下,未经王某允许指挥其他车辆使用王某的该车位,影响王某对该车位的使用,构成侵权。某某物业公司关于王某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且负有容忍义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某要求某某物业公司书面道歉于法有据,某某物业公司虽不认可其侵权事实,但同意口头道歉,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某某物业公司书面道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谭某某与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710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业主有权要求物管公司完善其管理义务,不得放任外来车辆侵占谭某某产权车位的情况再次发生。物业公司对车库车位及进出车辆管理不善,怠于履行合同赋予的应尽义务,其不作为导致谭某某的车位被多次占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问题以及赔偿损失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某举证证明了其车位被多次占用的情况,虽持续时间不足以判断,但其有权要求物管公司完善其管理义务,不得放任外来车辆侵占谭某某产权车位的情况再次发生。
某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其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维护前后门交通秩序与管理车辆停放的合同义务。某某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其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管理好车辆停放问题。通过一、二审谭某某举示的照片,可以证实某某物业公司对车库车位及进出车辆管理不善,怠于履行合同赋予的应尽义务,其不作为导致谭某某的车位被多次占用。某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对于该损失金额,本院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60元。谭某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主要内容为:1、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谭某某损失60元;2、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尽到管理职责,不得疏于管理导致外来车辆侵占谭某某的产权车位。
案例三:李某某与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796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物业公司应依约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其在收取地上车位服务费后,因未实施园区封闭管理,导致原告的车辆不能按位停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物业公司为划定地上停车位以及后期车位维护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支出,酌定由物业公司按比例返还业主所收取地上车位服务费。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应依约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但其在收取地上车位服务费后,因未实施园区封闭管理,无论是否是因第6903工厂要求所致,确因此导致原告的车辆不能按位停车,由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地上车位服务费,考虑到被告物业公司为划定地上停车位,以及后期车位维护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支出,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所收取地上车位服务费的90%,即864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地上停车费864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某某物业公司退还李某某地上车位费的数额应如何认定。关于某某物业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判令返还90%的地上车位费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一方面,通过本案庭审调查可知,某某物业公司在收取李某某交纳的地上车位服务费后,并未实施园区内封闭管理,无论是否是因第6903工厂要求所致,确因此导致李某某不能按位及随时停车,亦导致李某某的最终目的无法实现,故某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鉴于某某物业公司为划定地上停车位,以及后期车位维护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并结合一审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调解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某某物业公司返还李某某地上车位费的90%并无不当,本院对某某物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业主对不论是自己租赁或是买卖的小区车位,都依法享有使用权,在小区车位被占用、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以下三种责任:1、以物业公司侵犯车位合法使用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礼道歉;2、以物业公司侵犯车位正常使用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完善小区管理义务、尽责管理;3、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减免物业服务费。
另外,基于构建和谐社区居住环境的目的,业主在因车位被占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之后,应当尽量避免采取激进的方式解决争端。业主可以根据现实中车位被占所引起影响的严重程度,合理选择维权策略,做到既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