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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衙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说:“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刑部是明朝最高司法机关,设尚书(正二品)一人、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刑部有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个清吏司,均设郎中(正五品)一人、员外郎(从五品)一人、主事(正六品)二人,各掌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军政及宦官衙门的刑名。事务机关有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
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监察机关,与六部平级,并称“七卿”,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明朝以左为尊,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长官,又称总宪。都察院的司法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都御史与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二是有“纠劾百官,辨明冤枉”之责,对经刑部及大理寺审理过的案件有纠举的权力。三是所属巡按监察御史办公,首先就是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证据不足、囚犯不服者,应予重审。
大理寺是明朝司法复核机关,设正卿(正三品)一人,左右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左右寺丞(正五品)各一人,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下设左右二寺,各有寺正(正六品一人)、寺副(从六品)二人、评事(正七品)四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
“三法司”的职能区别大致可作以下叙述:刑部是受理全国的上诉案件、审理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各部门案件。由于明朝禁止越诉,因此,刑部受理的地方案件都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理过的。明朝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刑部有权对流刑以下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但必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死刑即使经过复核,也要经皇帝批准。都察院则对全部审理过程进行监督。总体来说,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
作者:明天(知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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