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供暖收益情况、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车位费收支情况……这些都是物业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区住户关心的焦点问题。然而,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上述资料,业主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红花物业公司一直负责绿地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2012年成立后,屡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资料,如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供暖锅炉等固定资产维护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折旧收支情况,对外供暖收益以及停车费收取情况等,均遭到拒绝。于是,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向全体业主公示上述物业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红花物业公司负有以公示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告知物业管理费收支经营情况、供暖收支情况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因此,法院认为,绿地业委会基于法律规定要求红花物业公司公示相关材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首先来看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业委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无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具备合法手续和授权的前提下,对于特定事项具有原告的资格和诉讼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属于第7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之一,须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多数表决的方式决议通过。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具有一定难度,但可采取通过管理规约等变通方式进行授权。同时,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事项范围也要以侵犯业主共同利益为限,因为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可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法院认可该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
其次再看业主的知情权,这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宜的权利,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维护以及管理事项及信息有权利知晓,也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公开。但这种知情权并非毫无限制,物业公司对与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进行公布视为履行了相关义务,无须事无巨细地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如业主出于私利,要求公开事项涉及物业公司商业秘密时,应认定该主张不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