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之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采用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等各类手段,实行政府“托市”政策。虽然保护了农民利益、稳定了市场价格,但干扰了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削弱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性。“托市”政策也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下游加工企业的成本价格。
2014年至2016年,随着国家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相继取消了大豆、棉花和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实行“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新机制。虽有效缓解临储政策带来的市场扭曲效应和价格偏离,但使农民收入无法保障。
2016年,“保险+期货”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未来扶贫的发展方向。2022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至今,“保险+期货”已连续7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一、期货基础知识介绍
期货与现货相对应,并由现货衍生而来。期货通常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可交易的标准化远期合同。
远期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资产的合约。远期合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需求进行设计,能否履约主要依靠双方信用。所以远期合同基本都不相同,设计难度较大,流动性低,并且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
期货合约则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标的物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金融产品等。相较于远期合同,期货合约除价格外,其余内容均已标准化,所以极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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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
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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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二者都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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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交易对象不同 |
标准化合约,交易品种有限 |
非标准化合约,所涉及商品没有限制 |
功能作用不同 |
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 |
一定程度上能调节供求关系、减少价格波动,但限制了价格的权威性和分散风险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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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方式不同 |
实物交割和对冲平仓 |
实物交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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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不同 |
信用风险小 |
信用风险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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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不同 |
通常为合约价值的5%-15% |
交易双方商定 |
二、“保险+期货”发展现状
2016年1月16日,时任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中指出,稳步推进“期货+保险”、“粮食银行”、“基差报价”、“库存管理”等创新试点,进一步拓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渠道和机制。
郑商所自2016年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以来,截止2021年年底,已累计开展127个“保险+期货”项目,涉及棉花、白糖、苹果、红枣、花生5个品种,保险理赔金额累计3.28亿元,共有25万农户受益,有力的支持了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
大商所七年来,共开展“保险+期货”项目600个,合计投入资金9亿元,覆盖2892万亩土地,总现货量1457万吨,涵盖玉米、大豆、生猪等9个品种和指数,理赔12.76亿元,160万户农户受益。并且,大商所去年初上市了我国首个活体交割品种——生猪期货,围绕生猪期货开展“保险+期货”项目124个,覆盖全国28个省份,预计支持资金逾8000万元,实现理赔1.67亿元,有力支持了中小养殖户稳收增收。
上期所自2017年已连续五年开展天然橡胶“保险+期货”试点工作。2021年“保险+期货”及“期权稳产行动”项目总计赔付近1.15亿元,稳定了13.3万胶户的收入,保障了胶企稳定的原材料来源。
三、“保险+期货”参与主体
“保险+期货”运作中主要涉及三个主体:投保主体(农户或企业)、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
投保主体是保险产品的购买者、风险管理的需求者,目的是为了规避在日常经营或运作中面临的价格风险或收入风险。投保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产品来保障自身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当标的价格达到赔偿条件时,投保主体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经济赔偿,弥补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保险公司根据所投保产品的时间、历史价格波动情况、区域之间的价差以及国家政策等,参照该产品的期货价格,开发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获得保费的同时承担价格波动风险,为转移风险,保险公司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场外期权,支付权利金。
期货经营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求,开发设计相应的场外期权合约,场外期权合约的设计要和保险产品的条款相对应,以确保风险的转嫁。
四、“保险+期货”项目资金来源
“保险+期货”项目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商业化和非商业化。
商业化即以投保主体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为主,也可以向上下游企业申请助缴。
非商业化的投保主体通常是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的企业或农户为主,保费主要以交易所补贴、财政补贴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补贴为主。综合后,投保主体基本可实现零费用获得一份价格保险。
当前市场中的“期货+保险”项目,真正以纯商业化来运行的数量较少,大多都可以通过上下游企业、增信机构、保险公司、期货经营机构等其他主体申请到不同程度的补贴。
五、“保险+期货”产品设计与收益
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有灾害保险、产量保险等,缺乏因价格波动造农户损失而进行赔付的保险。“保险+期货”业务将价格风险引入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通过价格险等保险产品为农业经营者提供价格风险管理工具,转移其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
【例1】大豆价格的波动会对大豆种植者收入造成影响,某大豆生产合作社计划参与“保险+期货”项目,对大豆销售价格进行保护。
项 目 |
条 款 |
保险标的 |
大商所大豆一号A1801 |
保险周期 |
2017年6月29日0时至2017年11月30日24时(155天) |
目标价格 |
3850元/吨 |
承保数量 |
1万吨 |
保费 |
170元/吨(其中合作社自缴30元/吨,其余部分由项目补贴) |
赔付条件 |
A1801期货合约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每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向农户赔付差额部分 |
项目结束时,A1801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为3650元/吨,低于目标价格,保险公司需向合作社赔付差额部分200(=3850-3650)元/吨,承保数量1万吨,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合计200(=200*10000)万元,扣除合作社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30(=30*10000)万元,实际获得保险公司赔付金额170(=200-30)万元,弥补了大豆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例2】玉米、豆粕是构成饲料的品种,饲料价格是影响养殖效益的关键因素,在某生猪饲料成本“保险+期货”项目中,养殖户通过购买生猪饲料成本保险,对约12000头生猪饲料成本予以承保。
项 目 |
条 款 |
保险标的 |
大商所玉米2101合约、豆粕2101合约 |
保险周期 |
2020年8月17日0时至2020年11月30日24时(106天) |
目标价格 |
玉米:2300元/吨,豆粕:2900元/吨 |
承保数量 |
玉米:1400吨,豆粕:400吨 |
保费 |
20万元 |
赔付条件 |
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产品标的每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目标价格,保险公司赔付差额部分 |
项目结束时,玉米2101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为2572.27元/吨,高于玉米目标价格,保险公司需向养殖户赔付差额部分272.27(=2572.27-2300)元/吨,承保数量1400吨,保险公司玉米赔付金额为381178(-272.27*1400)元。豆粕2101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值我3186.64元/吨,高于豆粕目标价格,保险公司需向养殖户赔付差额部分286.64(=3186.64-2900)元/吨,承保数量400吨,保险公司豆粕赔付金额为114656(=286.64*400)元。扣除保费,保险公司合计向养殖户赔付295834(=381178+114656-20000)元。
六、“保险+期货”项目意义
对国家层面来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可以实现农产品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种植结构的改善;同时也有利于利用金融工具促进乡村振兴,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对农户和企业来讲,通过参与“保险+期货”项目,在投保主体与期货市场中间引入保险,让投保主体通过保险公司购买熟悉的保险产品来转移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可以提高投保主体进行风险管理的参与程度,有效分散价格风险,助推农业规模化生产,更有利于帮助投保主体对产品价格做出合理判断,科学安排种植、生产,有助于投保主体收益的保障。
对期货经营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说,参与“期货+保险”项目可以进一步扩充公司业务种类和功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能力,也可以激励相关企业进行产品创新,促进向上下游企业延伸发展,提升产业链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