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何谓保险欺诈?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早在2018年,为提升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原保监会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
不过随着时间推移,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征求意见稿》共6章、37条,分别从反欺诈工作目标、反欺诈监管职责、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在建立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定,需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等十二项基本要素。
反欺诈的全面升级离不开科技和数字化赋能,《征求意见稿》指出,银保信公司等应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反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内部标准与行业标准衔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在反欺诈上,各部门联手的力量不可忽视。《征求意见稿》拟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