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都属于电子结算方式的一种,随着电子结算方式的普及,越来越多人选择使用电子支付。那么,当企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付款项时,财务人该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呢?
一、电子结算如何获取原始凭证?
电子结算方式无法像其他支付手段一样,获取如银行对账单一类的凭证。想要进行入账等财务处理时,电子结算第三方的支付账单或截图都可以作为凭证,将其打印出来就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财务处理工作。
二、电子结算的账务处理
【案例】
A公司收到了客户用支付宝支付货款的8 000元发票,实际到账7 992元,支付宝扣除手续费8元。则,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应收账款 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96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40
收到款项
借:其他货币资金 7 992
财务费用—手续费 8
贷:应收账款 8 000
温馨提示:因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付款证据,可在凭证后附一张带有领导签字审批的文字说明。
三、电子结算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电子结算与票据、信用卡等结算方法都属于非现金交易。非现金交易是指以现金以外其他支付手段进行货款清算的交易方式,支付宝和微信完全符合该定义,因此,支付宝、微信等交易方式都属于非现金交易。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以电子结算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款项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电子支付方式因其便利性被越来越多的人加以运用,财务人务必掌握好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账务处理,更好的服务企业。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电子结算账务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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