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或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进一步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要求施工4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及服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方才必须进行招标。
由于项目资金性质特殊,且对公共利益影响巨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的监管最为严格,其涉及的法律条文自然最为繁复。目前,越来越多的机关和企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在此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梳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全套流程,并就过程中的部分难点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大家通过下图可以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全流程。当然,仅凭一张流程图并不能使大家成为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实操中的易错点繁多,了解流程也只是搞清楚招标投标问题的第一步。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几个招投标难点问题的解答,进一步加深大家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认识。
Q: 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A: 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为必须招标的装修工程需要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相关,单独的装修项目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由此可见,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事业的施工项目,即使超过400万,也并非一定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惯性思维往往让我们忽略了“工程”的范围,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那么,还有什么常见的思维定势导致的误区呢?
Q: 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超出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时,是否必须招标?
A: 如该部分不为暂估价形式,则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可以看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实际上主要限制的是总承包,而总承包人再进行分包或购买货物、服务等,则不再受到限制,但该部分如系暂估价形式,则一般需要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再次进行招标,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上文提到了招标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投标中一样有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Q: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A: 可以参与投标,只要该招投标活动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可以看到,对于法律条文我们不能做机械地解读,其中蕴含着释义的空间。不过仍然有一部分问题是规定明确的,那就是时限问题,因此,笔者整理了公开招标的时间表供大家参考。招标投标作为目前较为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优越性逐渐在实践中得到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备。相应的,这也对招标投标参与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由于复杂的实务问题往往不是掌握基础知识的招标投标参与人员轻松能够解决的,为了能够依法合规地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相关参与人员应当更加熟练掌握招标流程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最后,对于重大的招标投标项目,出于慎重起见,还是建议在招标投标专家或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规避自身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