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即自2018年8月,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取消,并入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的“申报清单”在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入境,原则上不再需要检验检疫证明。
但公告也明确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因此建议企业联系当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做进一步确认,以当地海关要求为准。
这一规定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因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买卖合同纠纷中,免去了应当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责任。
如案号(2020)鲁02民终8246号中,一审法院以被告(跨境电商企业)未能提供所购产品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原告购买产品的要求,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判被告败诉。
但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则援引了前述公告的规定,认定不再需要检验检疫证明,最终驳回了原告(消费者)的起诉,支持了被告(跨境电商企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