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许多信托投资者明显感觉到,信托业监管变得越来越严了。其中就包括了“合格投资者认定”“完善个人资料”“风险适应性测评”“涉税信息调查”与“双录”等环节越来越复杂。
一些投资者常常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信托经理一定要坚持签约过程中执行这些程序,我们有时听到投资者提出疑问,觉得“多此一举”“太麻烦”“没必要”。
其实,这些流程并非理财经理“故意刁难”,执行这些程序不仅仅是信托公司的要求,更是监管部门的硬性规定,而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出于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的考虑。
规范流程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今天,小瑞君就来重点说明一下:购买信托产品必须遵循的重要流程。
目前,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成为委托人,也有一定的要求,即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或机构,需要有2年以上的投资经验,并有一定的资产要求。
对于个人来说,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还不包括房产等不动产。
设置“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主要还是为了确认认购信托的委托人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可以理性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02、风险适应性测评
2018年9月,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发布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首次推出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也是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
其中《指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首次推介信托产品或与其签署信托文件之前,应当告知投资者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其填写包括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形式的书面文件或在身份认证后通过法律认可的电子形式等方式,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并要求其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承诺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作出的委托人风险评估结论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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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风险适应性测评是您的投资偏好标识,也成为信托公司了解投资者的重要渠道,认真完成和定期更新风险适应性测评是您作为投资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您进行风险测评调查也是信托公司应尽的责任。
拓展内容
合格投资者认定和风险适应性测评都体现了信托投资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适当性匹配”原则非常重要,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要坚持了解自己的客户和产品,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更需要在了解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擦亮眼睛,理性选择自己的信托产品,切莫只贪图 “高收益”产品,要知道,金融产品风险和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往往对应着 “高风险”。
“不选贵的,只选对的”,只选最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才是每一位投资者需要做的。
03、完善个人资料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通知》在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加强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的管理、加强跨境汇款业务的风险防控和管理、加强交易记录保存并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几方面对义务机构做出了要求,旨在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信托公司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1)建立健全反洗钱领导机构和内控制度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
(3)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4)加强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5)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6)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这也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因此,信托公司才需要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或在身份认证后,通过法律认可的电子形式等方式确认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的合法性。
04、涉税信息调查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也被业内称之为“中国版CRS标准”。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参与了CRS,第一批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为欧盟国家为代表,承诺于2017年9月开展第一次账户信息交换,第二批包括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根据时间表,中国将在2018年9月开始执行“CRS”,其他国家将与中国互换账户信息。
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中国CRS合规监管的又一重要文件,即《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税总办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报送规范》”),文件具体明确了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报送要求以及报送信息的逻辑结构和数据格式。
有了这一明确的规范,信托公司需要对投资者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依据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所留信息进行检索,识别非居民标识信息,并需要投资者配合提供有关声明及证明材料,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投资者未能配合信托公司完成有关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将依据《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管法规规定,根据其已有账户信息中的非居民标识信息,对账户信息进行报送。
05、双录
“双录”通常指投资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2017年8月,监管部门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
《暂行办法》对银行服务的话术标准、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的操作要求进行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此次《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参照执行”。
双录的出发点,是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切实加强行为监管并维护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
“双录”的意义在于,金融机构员工的行为会被纳入监控之中,能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并规范金融机构的理财销售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以上所有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遵循流程,都是信托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监管部门之所以要求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规范购买签约流程,则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理财毕竟涉及的是自己的“真金白银”,监管越严,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己的钱越安全,购买过程中的这点“麻烦”也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本文源自百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