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举例说明:A企业符合退税要求,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200万,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10万,4月申请当期期末余额为20万,2019年3月31日留底税额10万。
200/210=95.2%
增量留抵退税=(20-10)*95.2%=9.52元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退税=10*95.2%=9.52万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