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公司类型都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合伙企业。
二、不同的公司类型有何区别?
1.个体工商户
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1)优点
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灵活。
(2)缺点
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转让;不能开分店,因为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一般在一个地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更没有投资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
(3)适用对象
适合单店面运营的,后期没有扩张发展需要,规模比较小的市场主体,比如夫妻店。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1)优点
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
经营管理灵活,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缺点
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企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企业主的寿命。
3.有限责任公司
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
(1)优点
设立程序比较简单,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出资方式灵活;
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相对容易。
(2)缺点
双重纳税,公司盈利要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
不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它有一个重大缺点:在公司欠债时,股东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需要每年提供审计报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适用对象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较为理想的选择。直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引进投资过程中也会比较顺利。
4.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1)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聚集大量资金;
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成长,还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2)缺点
A.公司设立和运行的程序比较严格、复杂;
B.容易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
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工具,对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来说,它在大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同时,只付出较小的成本。为了尽快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股份公司往往容易走上盲目扩张的道路。
(3)适用对象
适用于成熟、大规模类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发展成熟,具有一定规模后,可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
5.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优点
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灵活”,很多“规则”都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规定,不像注册个“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运营得好是能合理避税的。
(2)缺点
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LP在后期很难对GP进行监管。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跨部委的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