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作价对公司的出资,并取得公司相应的份额的股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则是把无形资产转化为有效的公司资本的重要环节,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起着关键的作用。
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问题:
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财产已远远超过了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根据国外的一些研究统计,在2000年每6美元的市场价值中,只有不到1美元的价值是由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构成,其余5美元(约占总市值的83.3%)的价值由无形资产构成。在当代,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成为各国,包括中国内资、外资公司乃至高科技公司中重要的出资形式。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以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获取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出资人获得的对价是公司的股权,出资者享有基于股权而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我国法律允许知识产权出资,但对于出资标的物的性质为知识产权本身或为知识产品,不同学者存在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出资行为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某项技术成果、作品、商标的产权控制的易手,而非该技术成果、作品、商标原件本身的占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质上是以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出资,包括知识产权的出资,而绝非以知识产品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
知识产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范畴,须先满足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不符合出资要件的,不能进行出资。学术界对“现物出资资格原则”有不同的学说,但各个学说在主要内容方面并无太大差异,这些要件大体包括:第一、确定性,即指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第二、价值物的现存性,即强调出资标的价值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第三、价值的可评估性。无论以何种形式的现物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再用于计算股份。对于无法进行明确评估的财产不能用做现物出资。第四、可转让性。出资者有履行交付出资标的义务要求标的物须为可以独立转让的,否则,出资者的履行义务便无法完成。第五、有益性,即出资标的物所满足的是公司的生产需要,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对接受其出资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可能产生的作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益性。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
与其他有形资产出资相比,知识产权出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评估难度大。外部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影响较大,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唯一性特征,没有统一的市场参考价格,因而知识产权评估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第二、地域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外国拥有的知识产权若在中国境内出资,须获得中国法律的承认,否则不得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第三、效力的期限性。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直接影响了该项权利的有效性,能否用于出资,以及该项权利的价值评估。第四、类型的多样性和权利让渡的多样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不同具体权利,每种具体的权利都有自身的特点。另外,知识产权出资可以采取多种权利让渡形式,例如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或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