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概述】
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修订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财税字〔1999〕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7.《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无
【报送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原件 |
复印件 |
1 |
A0677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 |
2 |
A0677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 |
3 |
A0678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 |
4 |
A0677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 |
5 |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
√ |
— |
6 |
股权激励计划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 |
1 |
7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 |
1 |
8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 |
1 |
9 |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
√ |
1 |
10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1 |
1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1 |
12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
1 |
13 |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报送资料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 |
1 |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