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来了!3月1日起,历时四年半,经四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正式实施。
上交所发布相关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其通知划出了5个重点——
重点一:上市和退市有了新规矩
新证券法中,不再对上市、退市作具体规定,并删除了原证券法中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应规则。
新证券法第47条与48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在上交所对上市和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公司申请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则适用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重点二:表决权股份变动的披露规则变了
3月1日以后,不再是每增加或减少5%的表决权持股才须“显身”披露,而是变动幅度每达到1%就要“亮一次牌”,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持股人的名称和住所、持股名称和数额、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细节是,持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的股东,此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变动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此前规定为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重点三:短线交易要盯牢近亲属
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自身,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均被纳入可能构成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
新证券法中,除了上市公司股票外,如可转债 、存托凭证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属于可能构成短线交易的标的。
《通知》指出,前述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重点四:境内外信息须同步披露
上交所在其《通知》中指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78条第3款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重点五: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须及时披露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新证券法对于“集体诉讼”的相关信披规则,也作出了全面规定。
上交所在《通知》中指出,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1章第1节或者《科创板上市规则》第9章第3节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