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金华义乌苏溪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54岁的庞某骑电动车载着妻子闯红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到住院治疗。交警给出结论“电动车闯红灯、违规载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负全部责任。”然而,“闯红灯的伤者”却死缠烂打:不管怎么说我们被撞伤了,出租车有保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说法,交警发怒了:哪一条法律规定的?
完全从“情理角度”出发,“闯红灯的夫妻”受伤住院了,“肇事出租车”无论是不是有责任都应该“意思意思”。但从“法理角度”来看,这就有违法理了,既然出租车没有任何责任,那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无错何以担责?
但是,现实生活中,“弱者有理”是比较流行的说法,甚至执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候也会“偏向弱者”。
可以说,“照顾受伤者”在很长一段时间的交通事故中几乎成为了潜规则,执法部门也往往会询问出事故机动车一方“愿不愿意承担更多责任”,在征求意见后,会“尽量照顾被撞伤的人”。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谁的错就应该是谁的错,不能为了息事宁人,不能为了“照顾伤者”,就把法律尊严践踏在脚底下。
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层次的法治时代,在这个法治时代坚持的底线就应该是“尊重法律”,我们应该保护弱者,但不是没有底线的纵容。
从这个角度来看,“闯红灯被撞分文不赔”,是对“照顾弱者”的法律纠偏,具有典型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