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房产还是要孩子?在离婚案件中,这是一个敏感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当然也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答案。
对于女性而言,怀胎十月,其中的辛苦难以言喻,孩子出生后也主要由母亲哺育,所以母亲与孩子之间带有一种天然的情感连接。近来也遇见过一些女性当事人,离婚时啥也不要只要孩子,把房产让给了男方。
当然在离婚案件中,也有不要孩子的女性当事人。她们有的把孩子当做累赘,担心孩子的存在影响今后的感情、事业;但更多的是担心以自己现在的能力和经济条件,无法给孩子提供稳定幸福的生活,等之后经济条件好了,再去想办法变更子女抚养权。
对于男性而言,他们在争取子女抚养权及房产时,一般有以下几种考虑因素:(1)真心爱孩子,并且有条件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2)为了传宗接代,父母给的压力比较大,尤其在争取男孩的抚养权时;(3)对于房产,尤其父母凑钱购置的,离婚时不愿意分给女方。
由此可见,在离婚案件中,男性与女性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在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产生的纠纷是最多的,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
每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有的确实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或者因工作性质常年在外,无力抚养子女。但我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来讲,应当尽可能去争取。养育子女不仅是感情的回馈,更是一笔伟大的投资,真正爱孩子的父母都想让孩子留在自己身边。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房子不仅值钱,更是生活的重要保障,离婚案件中围绕房子展开的纠纷更是“兵家常事”。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孩子、房子都要争,最好不要为了快速离婚选择“净身出户”,离婚以后多半会后悔。也不要说钱可以再赚,等以后经济条件好一些再去变更子女抚养权,除非男方有重大疾病、虐待子女、酗酒吸毒等情况,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一)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如工作性质及稳定性、收入状况、文化水平、思想品质等。
(二)证明孩子与己方更亲密。孩子出生后由母亲哺育,生活中往往和母亲更为亲近,这是女性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的优势。此外学龄前儿童可能由爷爷奶奶或姥爷姥姥帮忙照顾,也是争取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
(三)对生活居住环境的取证,居住条件较好,对孩子上学、生活更便利,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四)孩子的真实意愿非常重要。由于小孩的心智在不断成熟,法院处理抚养纠纷时,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五)其他考虑因素,如证明一方是否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传染病、有虐待子女、赌博吸毒等恶习等。
首先要确定房产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要结合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谁的名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等具体确定。
根据《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还要结合各自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有无过错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分割比例。
综上,争取子女抚养权与房产二者之间并不是自相矛盾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都要尽量去争取,毕竟孩子不是想生就能生,买房对于普通家庭来讲也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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