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签订纸质的合同,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吗?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下面的两个真实案例。
岳某是从事医药工作的,经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从事医疗物资采买的张某。两人建立联系后,张某又把从事医疗物资贸易的代某介绍给岳某,三人一直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之后,岳某支付代某160余万元,用来购买物资。令岳某没想到的是,代某收钱后,迟迟不肯交付货物。
三人就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岳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和代某告上法院。
岳某认为他付款后,张某和代某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要求代某退还货款以及赔偿损失。
张某则认为,他只是代某和岳某之间的介绍人,并非合同方。代某认为,他与张某存在买卖关系,但与岳某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
庭审现场上,三方均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张某多为转述对方意见和解释专业术语的内容,岳某与代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涉及买卖医用手套的型号、数量、价格、款项支付等内容。
法院认为,岳某和代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但在微信上就各种买卖内容达成一致,根据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证明二人订立了货物的买卖合同。代某违约未能交付货物,岳某主张返还货款,于法有据,代某应当偿还岳某货款160余万元。
高某和李某一直在维信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微信交流货物的买卖事宜,无论是订货还是结算,都是通过微信。
高某每次都按照李某要求交付货物,但是李某从来没有结清过货款,每次都有拖欠。
最后结算下来,李某还有10万货款没有结清。李某给高某出具了欠条,但没有签订纸质的,只是给高某拍了一张欠条的照片。
事情发展到最后,李某不承认欠款的事实,以二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不肯偿还欠款。高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在高某与李某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李某辩称,从未与高某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合同,并且在实践中,高某也并不是向他供货,而是向第三方供货,高某即使主张货款,应当是向第三方公司主张,而不是向他主张。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并且还有发货单据,这些证据均可以证明高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
最后,法院判处李某返还高某10万元欠款。
通过上诉的两个案例可以知道,订立合同关系不止有书面形式,还可以有口头等其他约定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对此,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