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与传统诈骗不同,这类诈骗分子与受骗者远程交流,具有较强隐蔽性,案件存在侦破难、取证难、资金查控难的困境。以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规定较为分散,存在精准打击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更应重视源头预防,实现标本兼治。在此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运而生,分为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
打防并举,构建全方位治理体系。该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主体,即国务院负责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并承担风险防控的责任。对于上述机构,该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对各自业务范围提出了更细致、规范的要求,以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综合治理。该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及村委会等部门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以增强老年人、青少年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突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电信网络诈骗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大量、长期的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助长了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强调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同时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即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中国公民实施的及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诈骗行为,该法都可以适用。该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此外,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人员或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需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
加大惩处力度,落实多层次法律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提供帮助的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上述机构违反本法者,需视其情况承担不同维度的责任。其中,对于组织策划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可适用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手段。造成人身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