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08
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因债务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产个人份额无偿赠与孩子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大偿还王某34万元。后李大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知2020年12月,李大与孙某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大与孙某共有的A房产归儿子李小所有,A房产剩余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无共同债权。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孙某将A房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涉案A房产评估价值为72万元,平邑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A房产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某是否具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本案中,李大向王某借款,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李大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大于2021年12月在离婚协议书中将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该赠与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给王某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后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具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王某称2022年8月执行局谈话笔录之后知道案涉A房产已无偿赠与李小的情况,起诉行使撤销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未过除斥期间。2.王某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李大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后共同财产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案涉各方当事人均对A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无异议,评估结论72万元。王某的撤销权虽然不得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但可及于李大将涉案房屋购房款个人部分无偿转让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李大将案涉楼房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编写:郑敏 邱天雨
转自:平邑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