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男方花了336万买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子,分手后算谁的?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为结婚花336万购买新房,最终却分手
2021年6月,小金和袁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3个月后,双方在亲友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小金家庭和南通某房地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在南通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总价款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两人的婚房,小金的父母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0万元。
为了表示对袁女士的重视和结婚的诚意,小金家庭一致提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写了小金和袁女士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案涉房屋的剩余136万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两人为借款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事实上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
万事俱备,只待吉日与良辰。就在两个年轻人怀着对婚姻无比美好的憧憬,准备携手走入婚姻殿堂之际,两人很快发现,因为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尤其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种种生活琐事都无法沟通解决,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但袁女士不同意。为此,小金一纸诉状将袁女士因此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女方协助将房屋登记至男方名下
法庭上,袁女士辩称,其对涉案房屋拥有份额,同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能去除其享有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和袁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是为双方结婚而做准备,是双方订立婚约意思表示的延续。小金虽将袁女士列为共同买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系由小金父母支付,购房贷款也由小金单独偿还,期待在婚姻缔结成功后让袁女士获得利益,具有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小金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其享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同时,法院还认为,案涉房屋虽未进行登记,但已完成全部结算,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对房屋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有利于明晰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当然,袁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还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权益归小金享有后,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影响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的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袁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