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
达成了和解协议
但后期发现伤势较重、赔偿金额少
还能反悔吗?
请看法院审理的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
项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
与步行过马路的魏某相撞
导致魏某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项某负事故全责
魏某无责
事故当天魏某住院治疗
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
2022年8月4日
项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与项某、魏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
魏某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 43500 元
并约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
就魏某的交通事故
保险赔偿义务即履行完毕
项某、魏某不得以任何形式
要求保险公司另外履行
其他任何赔偿义务
2022年9月7日
保险公司支付魏某43500元
此后魏某发现自己伤势较重
申请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
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分别评定为150日、90日、60日
2023年7月25日
魏某以“保险公司故意隐瞒
其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
造成其重大误解
才签订了协议”为由
将项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前述和解协议
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的和解协议是
基于交通事故产生的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对原告损失的赔付
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下核算的
未向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告知
魏某构成伤残的可能性
未计算由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增加的费用
在协议中约定赔付的数额为43500 元
而法院核定魏某的实际损失达14万余元
两者相差较大
魏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
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及赔偿数额存在重大误解
导致结果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魏某请求撤销上述和解协议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保险公司
在已支付43500元的基础上
另需向魏某支付9万余元
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齐克功 禹州市法院
民二庭员额法官
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可以在
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
但应慎重签署和解协议
达成和解前应对伤情等事故后果
有较为全面、准确的了解
以避免因误判而事后“反悔”
确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请求撤销和解协议
来源:禹州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