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其购买的高冰种翡翠原石开出的品质不符合约定为由,向卖家索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卖家不对翡翠原石的品质承担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韦某某此前曾多次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包某经营的某直播间店铺购买翡翠原石,亦曾将其中两块原石委托店铺加工成成品。2021年11月27日,原告韦某某再次在被告包某经营的直播间购买一块名为“天然翡翠缅甸原石直播间 高冰种 飘花阳绿手镯老坑半明料玉石”的翡翠原石,价格为30000元。原告下单并付款后委托被告将其购买的翡翠原石加工成手镯饰品,直播间客服询问原告“是否需要对原石进行‘扒皮、开窗、破窗、切’的处理,因影响商品二次销售,本店将不支持退换货”,原告回复“确认扒皮”后,被告根据原告的委托对翡翠原石加工做成手镯饰品,并将手镯及剩余材料邮寄给原告。收到手镯及剩余材料后,原告认为并非其购买的高冰种翡翠原石材料加工出来,申请退货退款未果后,遂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误工费18000元。关于原石的材质、品质,原告表示“在直播间承诺是高冰种翡翠,没有证据证明,直播的时候没有录屏”、“按照直播间主播说的,这一块原石做出来的手镯价值高于30万元,但是收到手镯后,发现品质与主播说的完全不一样。”而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辩。
原告主张其购买的翡翠原石“材质与商品描述不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原石的材质、品质给出承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仅表示“在直播间承诺是高冰种翡翠,没有证据证明,直播的时候没有录屏”,但在被告未答辩认可的情况下,原告仍应进一步举证,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项主张应不予认可。本案交易模式实为翡翠行业通行的交易方式——赌石或赌玉。
根据资料显示,赌石或赌玉是指在玉石交易的过程中,由于砾石表面有一层风化皮壳的遮挡,看不到内部的情况,人们只有根据皮壳的特征和在局部上开的“门子”,凭自己的经验来推断赌石内部翡翠的优劣。这就使得翡翠原料交易中,对翡翠原料品质的鉴别成为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这样的交易颇似赌博,谁也没有必胜的把握,就是经验老道的行家,也难免有看走眼的时候,颇具风险性,行业内有“神仙难断寸玉”的说法,所以人们将这种商业行为称为赌石。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多次购买原石,显然知晓翡翠行业的这一交易模式,案涉翡翠原石经原告“确认扒皮”后方才加工,原告对该交易模式亦已认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关于对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被告未对原石品质给出承诺,即双方未对翡翠原石的品质达成协议,根据翡翠原石行业的交易习惯,原石开出的翡翠品质优劣与卖方无关,被告不对翡翠原石的品质承担责任。综上,宾阳县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买卖翡翠原石与其他常见标的物的买卖有所不同。翡翠原石的出售价格很多时候并非其真正的价值,其真正价值有待于打开原石确认翡翠的品质来确定。因此购买翡翠原石并非购买者的最终目的,其真正目的实质上是期望所购买的原石能够开出高品质的翡翠,并借此赚取高额利润。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买卖翡翠原石,但在交易之前,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翡翠原石的品质,否则卖方也不会以较低的价格将原石出售。买方只有根据原石皮壳的特征和卖方在局部上开的“门子”,凭自己的经验来推断原石内部翡翠的优劣。部分购买者因原石开出的品质未达到预期而起诉卖方索赔,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虽然翡翠原石交易与其他常见标的物的交易有所不同,但同样具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这一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仍然要遵循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法官提醒,法律并未禁止赌石交易,但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则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行承担。
【来源: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