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再次明确要求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风险类”投资产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等,其中,再次明确首当其冲提出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事实上,这也是对互联网贷款束上“紧箍咒”,一些互联网金融受到明确性警示,不得进入投资性产品的领域,也包括房地产。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其中明确规定:
第一: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三,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众所周知,过去几年,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关注的行业,房价也成为大多数家人负重的一个问题。不少家庭为了房贷,缩衣节食,借遍亲朋好友,还得背上数目不菲的房贷。一些进入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也大行其道,充斥网友的手机,不少在校学生也难以幸免。
现实里,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性渠道不多,也就是大家经常接触的股票、证券、债券、保险等等理财产品。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止股市,不少理财产品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基于投资产品和渠道的不足,不少人盯上了当下最主要的股市与楼市,甚至不排除一些单位特别是金融公司,变相或变花样推销金融产品,夸大或虚假宣传投资的收益性。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风险。
房地产作为投资与消费功能二者兼具的不多的产品,自然成为不少家庭和投资者关注的对象。自有资金不足或受到一些外界影响,有家庭和投资者以信用卡、互联网一些金融平台进行融资、套现,进行故股市、楼市的投资。这显然背驰了投资行业的规律和原则,也与房地产产品房住不炒的大政策相悖而驰。加强金融产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和使用,自然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主管部门的重视。
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居民正常收入型经济的区别就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相对于提前消费,也就是说拿未来的钱去消费,是一种经济消费透支,这种消费透支并不是使用于所有行业,尤其是受金融杠杆影响较大的房地产行业。
总之,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和使用,等于为为这些行业和产品束上紧箍咒,让消费和市场更规范,也是对市场和消费、投资者权利权益一种保护,也是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措施,影响和益处不求立竿见影,也是自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