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想通过多开个小公司来节税,但是公司形式那么多,他不知道开什么样的才好。于是,跑过来问我意见。可算是问对人了!我最近刚好研究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个体户:按照《民法通则》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者之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同。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就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第五,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
其次是所得税不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增值税方面,三者均要缴纳增值税,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
优点:
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灵活。
缺点:
1、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转让。
2、不能开分店,因为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
3、没有股份之说,更没有投资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
1、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
2、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优点:
1、降低投资的风险: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样既可以避免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股东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决策。
缺点:
1、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品或服务。
三是一人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债权得不到全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用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逃避侵权责任。
在一人有限公司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等情形。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3、需要每年提供审计报告。
因为一人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利益牵制,要提高公司会计报表的公信力,就必须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作为法定内容,以便政府监管。凡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公司提供年度会计报表的,公司都必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如工商年检、税务部门纳税申报、银行贷款等。故《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
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所以需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