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如何更好地为这部分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也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
案情回顾
外卖小哥蔡某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同时B公司与A公司也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了蔡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从B公司的平台“接活”,就这样蔡某在A公司干活快两年了,A公司一直没跟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缴纳社保。
蔡某2021年5月14日来到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要求与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A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表示蔡某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承揽配送公司项目,双方属于平等的合作关系。
仲裁裁决
庭审中,仲裁委发现蔡某提交的某平台手机App薪资账单截屏中写有A公司薪资规则说明,A公司提交的与蔡某签订的配送服务费保密协议中写有蔡某为兼职骑手,在承接配送期间蔡某承诺正常出勤,不得无故旷工等内容。
仲裁委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配送服务费保密协议中写明在承接配送期间蔡某需正常出勤,不得无故旷工,可见,蔡某提供的劳动为长期性、专属性劳动,并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与A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此同时,蔡某提交的某平台手机APP薪资账单截屏亦可显示蔡某的工资支付周期较为固定,工资支付主体为A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主要特征,故蔡某与A公司之间具有人身、财产的从属性,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最终仲裁委对蔡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了支持。
人民说法
外卖小哥蔡某和A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保,就代表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杨佳告诉记者,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剥离外壳看本质”,即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就本案而言,劳动者蔡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平台服务协议,均为围绕在真实关系之上的“外壳”,剥开“外壳”,即可看到蔡某与A公司之间的清晰的人身从属性,无论是从蔡某需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还是其工资发放周期的固定性,均印证了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故在“剥离外壳看本质”后,仲裁委认定蔡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杨佳表示,近日来,部分平台企业或平台的外包企业、合作企业以灵活用工为名义,要求为平台送餐的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由此一来,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难以界定,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司法机构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