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四川遂宁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名女婴经过一栋高层建筑时被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婴父母将整栋楼的业主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楼房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判决每户需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高空抛物令人惊心,砸死不满周岁的女童更是让人愤慨和遗憾。警方介入调查后仍未找到肇事者,受害者遂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让受害人家属稍感宽慰。但与此同时,有人对“一人作案,全楼担责”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异议,认为显失公平。也有不少人针对此类案件中,其他住户应该如何“自证清白”以免除责任、警方如何继续追凶、受害人如何追偿等展开了激烈讨论。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受害人父母的诉求得到支持,有着充足、翔实的依据和支撑。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划分的规则,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等规定,为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支持。
我国民法典规定,此类案件中,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了有足够证据证明自身非侵权人外,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应该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潜在的可能加害人,也即整栋楼的住户、业主,他们可以提出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使用建筑物、不在建筑物内,或坠落物品不属于自己,进而免除自身责任。
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该案件被定性为过失致害的偶然事件,进而判定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受害者承担均等的责任,不再具体区分责任大小。该判决的认定也与《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要求案件认定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精神相契合。将受害者的损失平摊,避免了“患不均”的情况,也有利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
上述案件中,有人仍在纠结,事情就这么解决了吗?事实上,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结,并不影响案件刑事部分的继续侦办。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民事赔偿的承担不影响刑责的认定,同时已经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业主在具体加害人确认后,有权利向其行使追偿权。也即,如果确定了真凶,其他业主的3000元是可以追回的。
一些人对于判决结果不理解、不满意,包括有一些争论,实际上并非坏事,这其实提示有关司法机关和人员,审理、审结任何一起案件,都应该做好相关普法、释法工作,用法理、证据去解疑释惑,平息争论——既然判决结果有理有据、有法可依,那么更应该让法治好声音被广泛传播。媒体也完全可以做好“传声筒”的工作,帮助人们对相关案件、法律有更多、更深地理解和把握。这是为了今后更多案件的调处、判决,也是
为了让我们的法治建设、人们的法治素养迈上更高的台阶。
当然,人们更期待的是,相关部门对类似高空抛物的案件,能够尽全力查出真相、真凶,而不是“全楼人”埋单,那才是更大的公平。(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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