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润发、黄艳
导读:
在不少城市,小客车得凭指标购买,比如首都北京。随着北京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也愈发显得珍贵,呈现“供不应求”趋势,一些出租、买卖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现象也就应运而生。在这些灰色地带,往往又可能伴随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产生继承等法律争议。本文将会结合一个真实案例讲述一二。
案例导入:
赵先生系北京本地户籍,通过摇号取得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但由于其名下无车,便将该指标卖给了自己的表弟何先生。后何先生付全款购买了一辆新能源小汽车,并自行使用。
2020年,赵先生因病去世。同年,何先生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接近报废程度。由于赵先生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他与前妻生下的女儿小赵女士及再婚妻子王女士都想拿回车辆指标,却又都想拿到自己名下,于是都陷入了一筹莫展的局面。
一、关于赵先生与何先生之间的小客车指标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涉案小客车指标买卖协议因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何先生应当依法返还案涉车辆及车牌给赵先生,赵先生应当就案涉车辆实际价值予以返还。
二、在可能报废的情况下,车辆及指标是否能被继承?
(一)若该车报废,车牌是依附于车辆,若车辆灭失也就不存在返还的必要,车牌不具有独立性亦不属于可返还的对象;
(二)若该车未报废,则涉案车辆属于可返还的对象,车牌一体作为赵先生的遗产,应当依法属于可继承的财产;
三、在允许继承的情况下,哪些人有权继承?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在前述车辆无需报废、可以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直接申请将车辆及配置指标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
而关于有权继承的主体,由于赵先生并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法定继承”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作为子女的小赵女士和作为配偶的王女士,以及赵先生尚还健在的父母等四人,均享有案涉车辆的法定继承权,且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四、存在多人继承的情况下,案涉车辆应如何分配?
四人均为法定继承人均享有案涉车辆继承的权利,且结合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无形的价值,必定会对案涉车辆及配置指标产生纠葛,如何分配成了一大难题。参考司法实践,一般会遵循“最需要者优先”、“物尽其用”的原则,以最需要车牌并能将其发挥最大作用的继承人来完成变更登记,并由该继承人根据案涉车辆实际价值对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
本文就北京常见的借名买车以及常见的法律纠纷作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大家也能从中获悉相应的法律后果,避坑避雷,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