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是四川人,从1996年在老家参加工作,然后建立社保账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后来2000年来北京,在北京工作,而在北京后从2010年公司才给上社会保险。后来在张阿姨的要求下公司给张阿姨补缴了从2000年到2010年的养老保险。这样到了2015年,张阿姨年满50周岁,可以申请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但当张阿姨的企业给张阿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退休,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申请退休人员需要达到退休年龄;
第二、在北京一般账户缴费满10年;
第三、在各个地方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够15年;
第四、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
如果同时还想退休以后在北京报销医药费,需要缴纳医保女20年以上,男25年以上。需要满足以上四点才可以在北京申请退休,而这里边容易被人忽视的就是“一般账户”这四个字。
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两种:一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临时账户),二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一般账户)。
临时账户: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跨省)就业参保时,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一般账户:不属于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建立的账户都为一般账户。 主要有以下三类人: 在户籍地参保的人员;② 在非户籍地参保,但在该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③ 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人员(调入地为非户籍地)。
流动到非户籍所在地(跨省)首次登记参保,只要达到“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的参保人员,建立的账户都为临时账户。也就是说,如果你年龄已经偏大,而且去外地工作,在非户籍地第一次参保。那么,你的养老保险账户就是临时性的。
“4050”参保人员建立临时账户后,即使通过往前补缴,或往后延缴使得在新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也仍然属于临时账户,不能调整为一般账户。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就可以将其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参保人员在4050前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转出后,达到4050又到该地参保缴费,是不属于临时账户的。举个例子:非京籍女性,35周岁时在北京首次参保,后离京到上海参保,并将北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上海。转出养老保险关系,42岁时再次到京就业并参保缴费,她在北京建立的账户为一般账户,不能建立临时账户。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确表态,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若外地人在京交社保选择了社保代理公司,符合条件者同样可以在京退休,代理公司社保专员可以为其办理相应在京退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