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叫郑淑燕,今年58周岁。2001年4月22日到沈阳市一家公司做保洁,每个月的工资从到手600元涨到现在的2200元。2012年5月18日,我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老总觉得我干活儿认真、不偷懒,于是继续让我在该公司工作。2001年至今,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今年3月18日,公司口头通知我被辞退,让我4月1日离开单位。我去当地社保局询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因为没交社保,所以无法领取退休金。
12年前,我爱人去世。现在家中的独子在山东打工,还没结婚。我患有糖尿病8年,长期吃药治疗,如今公司辞退我,我很难找到工作,没有退休金可怎么活。我找到当地法律援助部门,法律专家们的意见不一致。
张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我可以索赔。
陈律师则反对,他认为我退休后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消失,如今我和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所以退休之后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偿我不能要。
我实在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好了,希望您能告诉我哪些补偿是我应得的?
辽宁沈阳 郑淑燕
为您释疑
郑大姐您好!
您的事涉及两个典型疑难问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用工建立何种关系;公司未参加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如何赔偿。我向您一一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通常认定到达法律规定年龄退休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因此,您可以申请2001年4月22日到2012年5月18日企业未缴社保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公司应为您缴纳养老保险而未缴费年限为十一年,故公司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您养老保险待遇补偿金。沈阳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813元,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的补偿金金额为3813元×11个月=41943元。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宇平(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记者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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