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国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我国《劳动法》实施,明确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社保。但是对于一种新生的事物,人们普遍接受较慢。同样对于这种新生的事物,国家也通过各种政策和手段引导大家参保。
比如说国家各地陆续出台过很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基本上相当于缴钱就能够领取养老金。特别是有一些地区为了给失地农民一定的保障,征地以后通过补缴养老保险的方式,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惜这都是时过境迁的政策了。
2016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过他们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家也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通过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天津、深圳、北京、山东等很多地方都在2018年前后终止了有关补缴政策。现在想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非常难了。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果没有给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这样就是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维权的方式予以补缴。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话,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是可以补缴的。一般需要行政执法部门有效的法律文书,比如说劳动监察的责令改正指令书、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的核定书、审计部门的审计文书、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等等。当然 需要一起缴纳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倒闭或者破产,无法维权,只能自己承受损失了。
不过,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种情况只能通过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方式自己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这种情况可能比较可惜,别人已经领养老金了,自己还在缴养老保险。
如果实在缴纳不起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不过,两种养老保险合并,只是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应的基础养老金可能会受到损失,而且以后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年增长,真的有些可惜。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职工,他们可以在延长缴费60个月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按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规定,一次性补齐15年,办理退休手续。
其实,养老保险还是越早缴越好,毕竟参保缴费时间越早可选择性越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也是越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