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7年了,我每月工资1万左右,公司这几年一直都是按3000元的工资水
平按60%的水平给我购买社保。我现在已经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申请上写的理由是公司违反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请问秦律师,如果公司批准了,给我离职证明,我能
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我的回答:
1、你以公司未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得不到仲裁委支持的。
2、因为公司为你交了社保,只是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3、要求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单位恶意不交社保,个人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后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但网友咨询的情况,并不是单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这种情形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而要求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曾下发文件作出了规定和解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