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两个“金”之间仅差了一个字,意思却完全不一样。除了这两“金”之外,还有另外两“金”,俗称“劳动法四金”。
“劳动法四金”包括: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违约金。
它们分别代表什么呢?今天的文章就来详细说一下。
(在开始之间,我们先来解释一下文中会出现的“N”。简单的来说,N就是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月数,按入职一年一月来计算,入职几年就有几个月,所以常用“N”来表示。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N。
常用于员工因为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公司不交社保,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没有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情况。
还用于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无过失辞退,如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员工患病无法继续工作,劳动合同条件变更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
参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经济赔偿金,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俗称2N。
当公司出现违法辞退的行为时,就要支付员工2倍经济补偿金(2N)。
怎样算是违法辞退呢?只要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的,就属违法辞退。
公司常见的违法辞退的情况有直接辞退绩效不佳的员工,员工不同意调岗直接辞退,辞退三期员工,在制度不完善、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辞退员工等。
参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代通知金,就是劳动法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公司不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的工资就是代通知金。
哪些情况,公司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呢?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内容等,员工无法与公司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目前在劳动法中,涉及到违约金的情况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员工如果在服务期内提出了离职,就需要支付公司相应的违约金。
竞业限制期间如果员工违法了限制约定的,也需要支付公司违约金。
参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