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到某公司工作。2018年4月3日,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出勤,公司记王某旷工一天。次月,王某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时发现,除了旷工那天的工资被扣之外,公司还少支付了两天工资。公司解释说,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王某在4月旷工一天,应当依照规定扣除三天的工资。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两天工资。
裁决结果
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返还王某被克扣的两天工资。
案件评析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一天,就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当天与出勤有关的工资。但本案中公司对王某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王某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是涉嫌克扣工资。而且,本案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的本质是罚款,在现行法律中,罚款没有任何依据可循。
因此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故公司应当将克扣的两天工资返还给王某。
作者丨陈俊平 史颖 汤敖齐
编辑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