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增值税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二、出口货物劳务以及零税率应税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零售部分消费品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旧货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部分差额征税的情形
1、全部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差额部分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类似差额扣减部分不得开专票的情形还有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旅游服务等,具体可详见【视频课程】差额纳税业务发票开具的3种情形。
八、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十、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登记一般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