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我公司为施工单位,在修路过程中,对路边的农户住宅周边地区造成不同程序的损坏,现在农户找我们赔偿拆迁补偿费,我们要求农户提供发票,对方则称国家有政策,施工单位对农户的补偿不用提供发票,请问这个具体政策依据?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觉得本质还是我们之前讲过的问题,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们可以看到上面,施工单位因为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了农户的损害,所以农户让他们进行赔偿,很明显,农户是没有产生什么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就是简单你弄坏了我的东西,我让你赔偿,所以是不会产生什么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所以也不能开具发票。当然上面说的什么国家有政策这一块,我倒是没有看到有专门的文件,我估计就是农户听了其他知道的人说了,然后直接这么回的,但是其中的原理应该还是回到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