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一直是公司关注的重点,利用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达到减少税收压力的目的,但是一些方式不是合理合法的,涉及到违法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稽查,就需要补交税金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得不偿失。
下面几种不可取的方式,希望大家注意
一、虚开发票
不少企业公司都在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现在税务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假出口企业,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现在又有企业虚开电子发票。这样做最后的目的都是为了给企业少缴税,这不是税收筹划,直接就是利用虚开发票偷税。
二、减税项目不区别核算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兼营和混合销售不区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歪曲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不是税收筹划,直接就是偷税。
三、内外两套帐
有的公司为少缴纳税金,设置两套账,外账记录虚假的经营收入以及利润情况,应付公司日常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内账则是真实的经营情况,隐瞒真实收入情况同样是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
四、个人私户收款隐匿收入
很多企业为了更好地获利发展,都会实施返利销售,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而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和股东账户相互交易。达到隐匿公司财产交税的目的。
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稽查,首先要补齐欠缴的税款,然后就是罚款以及滞纳金,公司法人和财务也会受到牵连。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怎样做到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
公司想要合理合法减少税收压力,就可以利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不少偏远地区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都在实施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以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公司和个人到当地纳税,提高税源收入,其中核定征收政策、一直以来广受青睐,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就能享受政策,方便有效。
核定征收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压力大的企业来说效果显著,不少行业主要的税负问题在于利润高、成本少,造成账目利润虚高,从而所得税压力增大。
这种情况公司就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内,成立相匹配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承接公司缺少成本进项的服务业务,享受当地的核定征收,一般是直接以业务开票额的10%进行核定后,再按照五级累进制税率表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一家核定后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率在3%左右。
举个例子:
一家软件研发有限公司每年有大概400万的推广服务没有成本票,那么这400万就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100万,最后分红再缴纳一次个税20%,就是60万,一年就需要缴纳160万的税金,所得税压力太大,现在公司在河南税收园区内,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某服务中心,用服务中心来承接这400万的推广服务,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4=12.03(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可以进行公转私,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在所得税上的优势,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合规,当然除了核定征收政策外,自然人低税率委托代征普票(税务大厅出票),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等政策,都是可以享受,详细情况可以找我了解沟通,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