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运行机制,完善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职责,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理层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分办公会和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各召开一次,也可合并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执行董事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其他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子公司负责人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副总经理、公司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提出的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公司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确定。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确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安排,通知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准备会议材料。重大议题的文字材料应提前分送参会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经理层人员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
(四)分析研究一个时期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六)研究拟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研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研究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研究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研究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公司领导的重要讲话稿;
(十二)讨论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时,依据会议材料,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作情况汇报。总经理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发言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就议题作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未事先征求并得到公司党委的正式意见建议,总经理不得对职权范围内但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议的主要议题、发言要点及议定事项。会议记录连续编号,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印发,并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所有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二条 议事程序
(一)凡通过个别汇报、协调能解决的一般性事项,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予以处理;
(二)凡涉及几位副总经理分管的、经相互沟通协调能解决的一般性事项,按协调的意见予以处理;
(三)凡副总经理认为需要报总经理审定的一般性事项,由总经理与分管副总经理研究处理;
(四)凡需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的事项,由总经理确定并安排会议讨论审定;
(五)如遇临时性、紧急性重大事项,可临时通过经理层碰头会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资金运作程序
(一)凡经党委会批准预算内的企业往来等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预算外的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调整。会议批准后,按预算内开支办理。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三)大额资金的调度,按公司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公司或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均由公司法律顾问归口初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按公司章程授权,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二)投资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其中重大投资项目要成立项目小组,认真组织项目调研论证,详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提供咨询,也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研报告。
(三)投资项目经相应决策程序批准后,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确定项目责任人,同时明确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实施主体形成项目竣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人事任免程序
(一)须由总经理提名的人选,由总经理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党委会提名、前置审查,由党委会任命;
(二)须由总经理任命的人选,由公司党委组织考察并由公司党委会形成决定;根据公司党委会的决定,有关人员按规定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拟定,报公司党委会批准、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