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转而关注风险更高、但却可能获得更多收益的理财产品,当中不乏一些中老年人。但在购买这样的产品前,要先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测评,以评估投资者可以购买多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然而记者发现,一些普通投资者,如果凭心进行风险测评,其结果很可能买不到心仪的理财产品,因此在做测评时会故意往“高”了填选。但是,一些“血淋淋”的判例提醒着我们,如果未如实填写或随意填写风险测评,导致测评结果超过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一旦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投资者会因此导致维权不利,最终可能要风险自担!
记者体验
风险测评会影响投资者能否购买到心仪理财产品
为了感受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记者在某银行网银客户端进行了风险测评体验。
测评问卷列出了17道单选题,需要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对诸如期望的投资回报、家庭可支配年收入、投资经验、投资态度、所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等问题作出回答。测评结果分为五档,依照抗风险能力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分别对应着5个风险等级的理财或基金产品。由于银行大多有风险等级匹配的限制,该结果将影响投资者能否购买到心仪的理财产品。
记者根据自身情况用相对谨慎的态度作答,比如投资经验勾选了“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一项,投资态度勾选了“愿意为此承担有限的本金损失”,所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勾选了“10%-30%”等。尽管所选答案皆非最保守的一项,但评估结果仍被判定为最末一档的保守型,只能购买最低风险等级PR1或R1的理财或基金产品。
这一等级的产品收益率如何呢?在对该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大致浏览后记者发现,一款起存金额1万元的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最高为2.1%。而一款PR1等级的、投资期限为188天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也仅在1.55%-2.90%之间,与1年定期存款的年利率差异不大。此等级理财产品基本为保本型,但选择余地不大。
相比之下,稍微吸引人一些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在3.0%或4.0%以上的非保本型理财类产品,风险等级基本上都在PR3及PR3以上,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至少要被判定为第三档的平衡型才有资格购买这样等级的产品。同样,要想在包括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等更多的基金类产品中做选择,也至少要达到平衡型才可以。
为了能购买一款投资期限为49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5%、“风险适中”的PR3等级的理财产品,记者在该银行网银客户端重新进行了风险测评,在某些问题的回答上,不得不特意去勾选更高一档的选项,如此评估结果才达到了平衡型。
记者调查
不如实填写致测评结果超出实际承受能力,一旦损失不利维权
正因风险测评结果会限制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些投资者在进行风险测评时不得不有意迎合。
具备一些理财经验、家住朝阳区的66岁的张阿姨就有过类似的体验。“如果依照我自己的意愿选择,抗风险能力肯定是最低一档,预期利率稍微高一些的理财产品我都买不了,所以回答问题时只能往高了填,那些保本的产品利率又太低。”张阿姨坦言,她能承受的最大本金损失最多也就是10%以内,“当然,依照我的意愿,收益可以没有,但最好不要亏本。”
记者注意到,在某银行的网络论坛中,还有人询问“如何填写风险测评”?回答者则建议“填最疯狂的选项”,并强调,“这不是申请信用卡,不牵扯虚假资料”,“不买那么高风险的就没事”。
然而,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周剑彬却告诉记者,这种操作虽然可以买到预期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相对的也要承担可能发生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因为,如果投资者未如实填写或随意填写风险测评,导致测评结果超过投资者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选择了自己不能承受的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投资损失,投资者会因此导致维权不利,最终可能要风险自担。
“这很可能是部分投资者,尤其是一些中老年投资者难以承受的结果,因为往往他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于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预估。”周剑彬说。
典型案例
买100万亏损47万男子起诉银行,法院判决风险自负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青岛市中院有一判例,一位64岁的老人起诉某银行,因其听从理财经理韦某的推荐,购买了一款高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造成了47万元的本金损失。
老人自称,他一再跟韦某强调,自己坚决不做证券类和房地产类的投资,韦某也保证为他选购稳健型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他在一些材料上先签了字,然后由韦某进行填写,他未仔细看内容,便投资218万元放心购买了该款基金产品。然而,因市场突然熔断,导致该款基金产品亏损严重。
银行出具的证据中就包括一份有老人签字的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其中的勾选项显示,其家庭年收入为50万-100万元。但老人拿出银行卡收入明细称,自己实际退休月收入只有2500元,年收入不足3万元,评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尽管老人还向法庭出具了事后与韦某的电话录音,以证实他曾多次向韦某强调过自己的投资意愿,且法院根据银行的举证情况也认定,该银行未能充分尽到风险揭示义务。但是,鉴于老人之前有过一次购买投资范围为股票投资的信托理财产品的经验,且法院认为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风险承受度评估事关其适合购买哪些理财产品的评定。其签字行为,可视为对评估报告填写内容的认可并同意银行向其推介与测评结果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因此,青岛市中院终审酌情判决老人自行承担70%的投资损失。
此外,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北京法院也有过类似的判例。一位程先生自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诱导下,购买了100万元理财产品,且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导致其本金损失47万余元。他称事后才知,这款产品实则是股票型基金,且为银行代销第三方发行。然而,法院审理查明,程先生曾通过该银行网银进行过风险评估,结果为A5激进型,且在评估有效期内。而涉案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5,属于其可承受的范围,而且程先生此前有过购买该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经验。最终,法院判决程先生风险自负,驳回其诉请。
周剑彬提醒投资者:风险测评是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理财产品的第一步,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真实情况如实填写,避免自己无法承受的损失出现。
维权指引
若产品风险等级超出测评风险等级,投资者可积极维权
不过,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发生亏损后发现,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测评结果不匹配,超出了测评结果应当承受的风险范围。周剑彬表示,这个时候,普通投资者可以积极选择维权。从以往判例来看,这种情况下普通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可以获得赔偿,而且获得赔偿的比例很高。
还是北京法院的判例,一位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96.6万元的理财产品。半年多后,当王女士希望将理财产品赎回时,被银行告知该产品发生了亏损,此时她才注意到,自己购买的并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是属于“较高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且为银行代销的第三方产品。赎回时,王女士亏损了57万余元。
为挽回损失,王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王女士的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与具有“较高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并不匹配。法院认为,银行向王女士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且未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由王女士书面确认系自己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该产品,存在重大过错。且银行未向王女士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结合王女士的过往投资经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全部57万余元损失,并赔偿相应利息。
不过周剑彬亦提醒,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免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若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金融机构可以免责。
一位张女士在风险测评中,被评估为4R增长型投资者,却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了140万元、风险等级为5R的股票型基金,超过了其被评估的风险承担等级。因该基金亏损高达91万元,张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
根据张女士的既往投资经验,法院判定张女士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应具备高于普通投资者的理财经验。且被告银行表示,手机银行基金购买流程中设置有超越风险等级提醒,如客户坚持购买,点击确认才能进入下一步购买程序。结合被告银行已在手机银行中载明了投资风险的提醒,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