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日前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这标志着我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迈出实质性一步,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迎来持牌经营新阶段。未来一段时间,将有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被受理和批准。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办法,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能,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升级的产物。从理论上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助于更好地抵御风险。在规范有序发展的前提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源和客户的分类、整合和资源协同,实现金融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多元化需求,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但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违规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央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与此同时,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从2021年6月起,按照《金融办法》规定,央行先后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类型涵盖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在5家已获受理的企业中,除中信金控和北京金控已经获批外,另外3家在履行完相应流程后,预计也将获批设立。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提出的要求,蚂蚁集团应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将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下一步,预计蚂蚁集团等大型互联网公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将被受理和批准。
从率先拿到牌照的中信金控和北京金控看,两家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自身资产、架构和业务特点,分别实行“小金控”与“大金控”模式。中信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小金控”模式,即在集团内部单独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把金融机构股权划转进新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样有助于将金融业务与其他产业进行区隔,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而北京金控则采取“大金控”模式,即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北京金控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作为试点单位一直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方向运行,“大金控”模式顺理成章。“小金控”与“大金控”模式各有特点,可为下一步不同类型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参考。对于获批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发挥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并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关联交易、并表管理、资本充足等方面接受更严格的约束。
当然,北京金控获批成立,并不意味着大多数地方金控平台将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相反地,按照《金控办法》,绝大多数地方金控平台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将难以获得央行受理和批准。根据《金控办法》,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不得从事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因此,下一阶段,地方金控平台应加快重组转型,尽快更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转型为产业型地方国资平台。
应该说,《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补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金控办法》规定得相对原则,下一步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尽快出台并表监管、资本管理、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等细则。此外,《金控办法》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发起并控制的金融集团,也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规则,保持监管一致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