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目前并未就虚拟财产权属、交易规则等予以明确规定,变更网络账号权属等转让虚拟财产的做法难有现实路径。
来源:财经E法
文| 姚佳莹 张剑
编辑|郭丽琴
一起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却让虚拟财产的价值与权属变更争议“出圈”。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房山法院”)便执结一起社交平台账号过户案(下称“房山案”)。据房山法院发布的案情信息,2022年8月,徐某(女方)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杨某(男方)注册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社交平台账号进行分割。
这个短视频账号具有“真金白银”的价值。经过几年的运营和维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7万,通过直播带货给这对曾经的夫妻带来了不少收益。案情信息显示,杨某为该账号的注册人,徐某为实际运营者。因此,徐某请求法院将注册账号判归自己所有。
此后,法院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杨某同意该账号归属徐某所有。
根据法院的案情描述,随后的执行却出现波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前往账号所在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公司以“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过户。此后,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以认定社交平台账号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进行释法析理,释明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限期内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023年1月16日,该科技公司才注销账号原身份信息,重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将涉诉账号变更至徐某名下。
一位接近房山法院人士向财经E法表示,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后,北京市首例社交平台账号变更权属的执行案件。
财经E法亦从一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进行分割、过户的情况并不罕见。财经E法在梳理了2020年到2023年20多份公开披露的司法文件后发现,关于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纠纷的离婚案多由法院调解结案,或者判决网络社交账号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房山案的执行波折也揭示出现实矛盾,由于相关立法目前并未就虚拟财产权属、交易规则等予以明确规定,变更网络账号权属等转让虚拟财产的做法难有现实路径。
01
平台不允许账号过户,合理吗?
离婚后传统财产分割仅需当事双方达成同意,而房山案显示,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分割纠纷往往需要互联网平台的协助。但平台在具体执行时,往往陷入两难。
据财经E法梳理,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均会在用户协议明确,账号只能归注册者所有,禁止转让。因此,尽管杨某同意将其名下的账号变更至徐某名下,但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遭到平台的拒绝。
前述业内人士向财经E法表示,变更网络账号权属,从具体执行过程来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或裁定,需要找平台协助执行。由于账号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平台需要核实和确认,一般会采用注销原账号信息,重新认证,再将数据迁移,确保账号粉丝数等原有数据不变,这在技术方面难度不大,主要的障碍在于平台规则。
如《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提到,用户在“抖音”中的注册账号仅限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账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账号。
根据《快手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归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快手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快手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快手账号。
多名学者向财经E法表示,平台的规定有其合理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表示,平台如此规定的依据有两点:一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账户的归属权,其权属属于可自行协商的权益内容。企业通常以用户协议的形式约定归属权,司法实践大多将其认定为“合同”;二是账号的技术支撑、信息发布均是以平台为基础。“规定账号归公司所有,更符合平台企业自身利益,并且面对账号注册人过世等账号处理等问题,平台能够有理由收回账号使用权。”赵精武表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亦提到,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网络账号的权属。“所有的平台运营者都会采取最大化利益的方式去设定规则,即出于便于管理目的,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平台出于方便治理、落实实名制要求、防止电信诈骗等考虑,均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不允许转让、赠与、借用等账号处置方式。但她指出,如果网络账号具有相应的商业利益,平台若不配合执行过户,相当程度上对账号使用人的利益造成限制。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将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的诉求并不少见,而由于立法层面并未就虚拟财产权属和交易规则进行系统规定,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赵精武表示,法院审理虚拟财产相关纠纷时,物权法层面的所有权概念无法直接适用于虚拟财产,往往需要按照“账号本身”和“账号内的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处理;另外,法院在认定虚拟财产权益归属时,需要考量平台企业的用户协议内容,因为部分账号可能承载平台企业的知识产权;此外,由于虚拟财产类型多元(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法院需要结合个案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
02
账号转让是否可行?
多位受访学者认为,目前关于网络社交账号本身是否为“财产”,法律界尚未达成共识。许可表示,网络社交账号转让,涉及虚拟财产权属和交易规则,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做好理论和实践的储备。
类似的情形,不同法院体现出的审理意见并不一致。
2022年6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下称“临湘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信息。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方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另有双方共同经营一个抖音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十万余人。此案中,抖音号及运营收益分割是方某和廖某的主要分歧。
临湘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法院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经法官调解,方某、廖某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协议,抖音号由廖某使用和经营,但廖某需向方某支付一定共同财产补偿款。
有意思的是,无论是“房山案”还是“临湘案”,关于社交账号最终的权属,均是由法官调解达成协议,而非直接判令分割给当事一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把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具备与其他财产权利同样的财产属性,其被非法侵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著名民法学专家杨立新参与了《民法典》立法过程。他在《民法典》颁布后,曾在专著中对虚拟财产做出定义,“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财产的特点。
许可向财经E法表示,虚拟财产种类繁多,包括虚拟网络资产如NFT等代币,还包括线上商号如淘宝店铺、部分社交账号等。特点是依托于互联网,其价值依赖用户、网络运营者等各方持续地投入,也因此任何一方可能都不享有对其完全的支配权利。
许可还表示,虚拟财产强调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从‘所有’到‘使用’的变化,甚至可称为网络时代所有权的消失”。
在许可看来,网络账号自由转让在当下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
其一是对当下网络生态、网络账号管理带来一定挑战。“最典型如淘宝账号,与账号绑定的还有其信用、质量等评级,受让方能否达到这一评级?”许可说。
其二,与实名认证的要求不符。“因为社交账号的核心是实名制,倘若不更换实名认证信息,转让就意味着实际使用人非账号实名认证人,信息内容管理的要求可能会成为不允许转让的公法上的理由”。许可表示。
其三,网络账号自由转让可能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许可认为,网络社交账号包含两类个人信息权益,第一类即账号本身的携带的实名认证信息,转让账号相当于转让个人信息;第二类个人信息即该账号的关系网络,此时账号转让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
刘晓春亦认为,必须在受让方可实名认证的前提下,方可转让账号的使用权。“目前,网络社交账号本身是否可以认定为财产,在法律上还没有共识,暂且将网络账号的交易理解为使用权的让渡。通过过户、或者重新换绑身份的方式,转让合法商业利益的诉求,应该予以支持”。
学者们的共识是,尽管基于网络安全和整体网络生态管理的角度,账号转让、交易将带来一定治理的挑战,但并非不可克服。
高富平表示,可以对网络账号进行分类,衡量其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如果是经济属性更强的网络社交账号,如用于带货的直播账号,尽管这类账号亦与某个人挂钩,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但实质属于商号,恰恰代表了一种财产,应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转让。”
刘晓春也表示,虚拟财产从权利产生、权利转让、权利价值评估,均与传统财产存在较大区别。“由于部分网络账号同时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往往需要进一步认定账号的法律属性。”
许可建议,由于很多网络账号已很难分清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孰轻孰重,可以从源头治理角度入手,由平台设定不同的账号类型。在注册时,由用户选择营业性账号还是生活性账号。“允许用户做账号功能切换,切换时签署不同的协议。但在转让的时候,只能是一个营业性账号。”许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