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这家中介公司看房,后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约买房,算不算“跳单”呢?东阳的徐女士因为疑似“跳单”被中介告上法院。
徐女士经易中介(化名)工作人员介绍,看中了东阳的一处房屋。但“易中介”收取的佣金较高,徐女士有些犹豫,故没有与易中介签约。随后,徐女士在另一家万中介(化名)看房,工作人员推荐的刚好就是自己在易中介看中的那套房屋,且万中介的佣金更便宜,于是选择与万中介完成了签约。
易中介在了解到该事后,怀疑徐女士“跳单”,便一纸诉状告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中介费9.4万元。易中介工作人员表示,看房前双方签订了《客户看房确认书》协议,约定客户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原房东交易,更不能与其他中介签约同一套房屋,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房源信息公开于网上,原房主并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独家代售信息。徐女士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没有利用易中介公司独家提供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跳单”违约。此外,双方签订的《客户看房确认书》系原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并未与徐女士协商,限制了徐女士选择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的选择权,也加重了徐女士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最终,东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易中介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金华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到房屋中介公司看房时,要谨慎签订相关看房协议;对于房源信息还是要弄清是否是独家代售,不可为了逃避中介费换其他渠道签约同一套房源,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和后果。同时也提醒房屋中介公司,如遇到本案的情形,虽未促成合同,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路费、人工费等。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